3.2.2 亏损补偿
根据奥地利一般税收规定,涉及加密货币的收入产生的利润和亏损可以与其他资本收入的利润和亏损一起计算税务。例如,股息或处置股票所得。
3.2.3 商业收入
如果来自加密货币的收入在奥地利被归类为商业(企业)活动所得,该收入需要被归类为商业利润。对于加密货币行业,挖矿和质押(staking)所需设备大多较为专业与昂贵,需要在特定地点安装并投入使用,通常符合「常设机构」的定义。若生成加密货币或加密货币的收入归属于某个常设机构,则该常设机构所在的缔约国拥有主要的税收权。公司居住国通常会对该收入免税,但仍需要承担累进税率(progression)。
原则上,加密货币的特殊税率适用于商业资产和传统资本资产。然而,如果加密货币产生的收入是企业核心业务的一部分,则不适用该特殊税率。这意味着加密税制不应用于从事加密货币商业交易的企业,或从事商业加密挖矿的企业。来自此类活动的收入将按照累进所得税税率征税。由加密货币持有产生的亏损余额,若属于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将按商业资本资产的亏损余额进行处理。
3.2.4 资本利得税 (Realized Capital Gain)
从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奥地利服务提供商需为资本收益支付资本利得税。自 2025 年起,凡有义务代扣资本利得税的机构,须为其所有加密货币收入出具税务报告(在纳税人提出要求时)。
自 2023 年起,只有出售加密货币获得利润时才需缴纳资本利得税(通常为 27.5%),如果交易产生亏损,还可以用于抵消其他加密货币的盈利,从而降低整体税负。与旧规相比,新规限定了应税事件于盈利交易,而非所有交易行为,同时添加了亏损能够用于抵税的利好制度。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交易主要限制为出售加密货币而获利的资产增值行为,而挖矿、空投等行为所得被视为主动收入,不征收资本利得税。
3.2.5 增值税(Value-added Tax)
作为欧盟成员国,奥地利的加密货币增值税制度根据欧洲联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JEU)有关加密货币及比特币的案例法制定。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转换不征收增值税。提供比特币或相关服务的机构,将被同等视为提供法定货币或相关服务机构进行征税,其税基(taxbase)由比特币资产价值决定。同时,由于欧洲法院(CJEU)判例法中没有明确服务接收方,比特币挖矿不需要缴纳增值税(VAT)(参考 CJEU2015 年 10 月 22 日,案件 C-264/14,Hedqvist 案)。
4. 加密货币监管制度4.1 加密货币市场条例(Markets in Crypto-Assets Regulation, MiCAR)
加密货币市场条例(MiCAR)致力于建立统一的欧洲监管框架,以规范在欧盟范围内与加密货币相关的公开发行、交易准入及服务提供,同时促进创新发展,利用加密货币的潜力,并维护金融稳定与投资者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