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阶段,一些成名已久的、早年赚到大钱的第三方处置(配侦)公司不再亲自下场从事具体的处置业务了,往往是将待处置资产分包给多个团队进行处置,一是为了中间设置防火墙,二是为了工作更好开展。
终于,2024 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场,将「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问题研究」作为 2024 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课题组至少包括北京、重庆、深圳的高校和司法机关,笔者也有幸参加了北京、重庆的部分调研活动,会上了解的情况不便透露,仅结合网络上公开可查的新闻通稿来聊一聊第三方公司处置 3.0 阶段。
第三方公司处置 3.0 阶段之前的一段时间,由于如何处置各地都把不准脉,处置工作又停了一段时间,网上盛传,目前我国各地司法机关待处置涉案虚拟币的市值是个非常夸张的数字。而香港的出现,让涉案虚拟币处置看到了一条合规之路。
比如,前段时间,北京率先公布了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借路香港进行涉案虚拟币处置的成功经验,据笔者了解,其他地区也都在探索通过香港进行合规化处置,通过笔者对此分析认为,虽然各家的做法不尽相同,但万变不离其宗,其中或存在「万能公式」。
第一,合规涉案虚拟币处置离不开外管局和国内银行,外汇的流入,必然要报外管局备案,经银行通道回国,既然是经银行通道回国,那么香港的银行机构也是离不开的。第二,按照香港银行业的规定,以及香港持牌交易平台的要求,香港银行不能作为主体在交易平台开户,那么就需要一个香港本地的、可以在交易平台开户的机构。第三,机构在交易平台将涉案虚拟币处置后,将钱款转至香港银行,由主体报外管局备案,将结汇钱款经香港银行转至国内银行。
至于这个公式之外的机构,是可以随意替换的,公司也好,交易所也罢,并非必不可少的一环。
由此,笔者给出如下建议:一是涉案虚拟数字货币的处置主体应当是省一级司法机关,二是建议由上级部门牵头,省一级司法机关和国有银行总行建立「绿色通道」,司法机关在银行开立涉案虚拟币处置专用账户,委托国有银行总行代为处置。三是国有银行总行充分利用香港或其他可以合法处置的境外分支机构,完成涉案虚拟币在境外的合法处置。
总之,减少不必要的流通环节,将处置利润收归国有,实现处置效能最大化。
前不久,《人民法院报》刊发了题为《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挑战、创新与司法担当》的文章,文章指出,「可以探索在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备案、监管下,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在境外虚拟货币合法的司法管辖区,如香港,通过合规持牌交易平台,将虚拟货币按照市场价格兑换为法定货币,在境外变现后,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活动中开立外汇账户及办理外汇收支有关问题的函》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