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加密税制和监管制度基础研究(一)(5) / BTC123 | 区块链信息行情第一站

新加坡加密税制和监管制度基础研究(一)(5)

09-02 , 16:30 分享新闻

在具体规则中,IRAS 首先对 DPT 的定义进行了严格限定,并明确了不属于免税范围的代币类别(如效用型代币、证券型代币、封闭式虚拟货币等)。随后,指南区分了不同类型代币及其在交易、兑换、支付等业务环节的 GST 处理方式。例如,合规 DPT 的买卖、兑换和支付行为可享受免税,但平台运营、钱包托管、支付中介等提供的相关服务仍需按 GST 应税供应计算。通过这种「按资产属性 + 业务类型」的双重判断,新加坡在保持税制公平性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了加密交易的税收阻碍。

1. 划分数字支付代币

指南规定,数字支付代币 DPT 是一种具有下列全部特征的数字化价值表示形式:

(a) 以单位形式表示;

(b) 设计上具有可互换性(同质化);

(c) 不以任何货币计价,且发行方不将其与任何货币挂钩;

(d) 可以以电子方式转移、存储或交易;

(e) 其本身是,或意在成为,被公众或公众的一部分群体所接受的交换媒介,且在作为对价使用时不存在重大限制。

但数字支付代币不包括以下情形:

(f) 法定货币;

(g) 如果某项供给依据《商品与服务税法》附表一(Part I of Fourth Schedule)可被视为免税供给,且其原因并非该供给本身为具备上述 (a) 至 (e) 特征的数字支付代币,则该供给不属于数字支付代币;

(h) 任何赋予接收或指示特定个人或群体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并在该权利被使用后不再作为交换媒介的事项。

IRAS 列举了典型的 DPT,包括比特币(Bitcoin)、以太坊(Ether)、莱特币(Litecoin)、达世币(Dash)、门罗币(Monero)、瑞波币(Ripple)及 Zcash 等,这些代币均具备同质化、非锚定任何法币、可电子转移和作为公众认可交换媒介等核心特征。此外,像 IdealCoin 这样既能在特定智能合约框架内用作支付,又能在框架外自由使用的代币,以及 StoreX 这类即使在行使了部分特定权益后仍可继续作为支付手段流通的代币,也符合 DPT 的定义。

与此相对,不属于 DPT 的情形包括:稳定币(Stablecoins),因其价值锚定于法定货币而不符合同类化和非锚定的要求;CryptoKitties 等虚拟收藏品,由于不可完全互换而不具备同质化特性;仅限于特定环境内使用的游戏积分或虚拟货币;以及零售商、平台发放的仅能兑换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积分或忠诚度点数,这些代币均无法作为面向公众的广泛交换媒介。

还有一些情况虽初看与 DPT 类似,但在特定条件下会被排除。例如,StoreY 代币最初被设计为购买分布式文件存储服务的唯一支付手段,但在用户行使该特定权益后,该代币便不再具备交换媒介的功能,因此不再符合 DPT 定义。

更多详细的规则、特性及案例说明,可参阅该指南第 5 节(尤其是 5.2–5.13 段及示例)。